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面向弱势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根据市总工会相关政策规定,市教育工会设立困难救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依据《天津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教育工会认定意外致困和其他困难职工补充规定》认定的高校系统困难职工,包括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其他困难职工。
二、困难建档
(一)依据《天津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救助前,基层工会按照规定流程为困难教职工建立档案。
1. 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代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基层工会负责审核教职工提交的佐证材料并入户调查走访,确认符合建档标准后进行公示;
3. 教职工家庭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 基层工会负责采集教职工家庭信息并逐级上报;
5. 市总工会通过核对系统精准识别教职工家庭车辆、房产、公积金缴纳等状况;
6. 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条件的,由基层工会通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档案,并逐级上报;符合“其他困职工”条件的由基层工会建立纸质档案,并逐级上报。
(二)夫妻双方双职工的,不得重复建档,原则上在户主单位工会建立档案。
三、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项目。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按照实际个人支付医疗医药费用总额的20%核算(保留到“元”),全年每户不高于2万元(含)。
(二)助学救助项目。困难教职工子女就读公立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大专)的,按照每学年高中0.3万元、大学0.6万元标准发放该学年助学金。
(三)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教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等方面生活保障,救助金额全年每户不高于2万元(含)。
上述救助项目可同时申请。
四、救助程序
(一)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项目由市教育工会审核,生活救助项目由市教育工会主席会议审议,形成救助意见后,将救助金拨到教职工所在基层工会账户。
(二)基层工会应及时发放下拨的救助金,原则上通过工会会员卡发放。
(三)救助完成后,基层工会应及时将各类救助信息录入帮扶系统,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档备查。
五、资金管理
市教育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困难救助工作。困难教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应设立救助资金,根据上级工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工会帮扶资金救助标准。
各级工会困难救助资金应按照“专项经费、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公开透明”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基层工会负责政策宣传、信息收录、审核把关、档案管理;市教育工会负责政策指导、协调推动、复核认定、督查审计。
(二)基层工会要按照“一户一档、依档帮扶”原则,切实履行“第一知情人”职责,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有关事项的解释
1、教职工家庭状况认定方式、建档流程、提交佐证材料、档案管理办法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低保标准按照困难教职工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计算。
3、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核算方法:求助之日前6个月内,教职工及其配偶或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因患病、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产生的医药费用(含外购药),扣除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教职工互助保障、工会大病救助等各类社保和救助后,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4、外购药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处方签原件、购药发票原件。
附件2
个人支付医疗费明细表
教职工姓名:
序号 | 票据日期 | 个人支付金额(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元)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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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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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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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付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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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报销金额: 元 | |||
单位二次报销金额: 元 | |||
职工互助保障报销金额: 元 | |||
各级工会救助金额: 元 | |||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 元 | |||
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签字:
年 月 日 |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医药费原始单据日期限定在求助之日前12个月。挂号费单据不计入。
2.“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等于“个人支付金额合计”减去“商业保险报销金额、单位二次报销金额、职工互助保障报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