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工会关于 设立关爱慰问资金的实施办法 (修 订)

发布时间:2021-09-15作者:苑占坡来源: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面向弱势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根据市总工会相关政策规定,市教育工会设立关爱慰问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范围

(一)教育工会系统各高校(附院)、科研院所在职工会会员、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会会员,因病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

(二)教育工会系统各高校(附院)、科研院所和各区教育系统在职工会会员,出现下列情形的:

1. 因公殉职或见义勇为牺牲的;

2. 因工死亡,且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突发疾病死亡或遭受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死亡,不属于上述(1)(2)项情形且无违法违纪、酗酒和自杀行为的。

二、慰问标准

(一)符合慰问范围1款规定,年内因工伤、职业病或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首次住院治疗的,给予1000元关爱慰问金。

(二)符合慰问范围1款规定,年内因其他疾病首次住院治疗的,给予500元关爱慰问金。

(三)属于慰问范围2款第(1)(2)(3)项情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5000元关爱慰问金。

每年度同一会员只享受一次住院关爱慰问。

三、慰问形式

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到医院或者入户看望慰问,为会员本人、已故会员家属送去慰问金。

慰问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基层工会先行垫付。

四、办理程序

(一)会员住院慰问金的发放、管理、申报和拨付程序,参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每个季度末,将《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附件1,纸质版一式两份)、《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会员在职证明》(附件3,纸质版一份)报市教育工会。当年退休会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单位开具的退休证明。

(二)在职会员因故死亡后,基层工会应及时将《会员因故死亡慰问申报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两份)、《职工因故死亡证明》(附件5,纸质版一份)报市教育工会。因公殉职、见义勇为牺牲和工伤死亡的需提供认定证明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市教育工会将慰问金拨至基层工会账户。

五、资金管理

市教育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关爱慰问工作按照专项经费、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公开透明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基层工会要切实履行第一知情人职责,对符合条件的工会会员做到及时了解、及时慰问、及时上报,实现全覆盖、无遗漏,第一时间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送到职工心坎上。

(二)基层工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追还慰问资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

           2. 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

           3. 会员在职证明

          4. 会员因故死亡慰问申报表

          5. 职工因故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