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审议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收入分配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及个人的推荐、评选和文件要求的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
(四)落实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五)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汇报。
(六)拟定、修改、解释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并监督条例的执行。
(七)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八)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九)讨论需要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基本形式
(一)执行委员会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执行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议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需教代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问题时,即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审议表决的形式为: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鼓掌通过等。
三、议事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要领导或有关方面提出,并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向会议汇报或说明。上会议题由执行委员会安排工作人员(教代会秘书)负责汇总整理,经执行委员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
(二)议题确定后,由校工会将议题(材料)提前发给参加会议的执委及相关部门人员,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执委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会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做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客观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审议议题的职权范围分别做出建议、通过或决定的决议。
(五)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送交执行委员会主任及相关部门,并由教代会秘书负责存档。
(六)教代会秘书或会议记录人员负责在会后向获准请假的执委会委员通报会议情况。
四、议事规定
(一)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时间一经确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请假并获得同意。
(三)执行委员会委员旷会一次、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的,在执行委员会会议内予以提醒;一年内累计旷会两次,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届内累计旷会超过五次的,劝其退出执行委员会。
(四)严守会议秘密。会议发言、讨论的不同意见不得外传,讨论议题一旦形成决议,个人可以保留意见,但要无条件执行,维护决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本议事规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