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 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实行替补制的规定 (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02作者:苑占坡来源: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为保证任期内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数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相对稳定、工作可持续,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执委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需进行替补

(一)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二)被开除公职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无正当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失去群众信任的。

(五)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

二、替补程序

(一)教代会代表的替补

1.由所在院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征得所属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后提出替补代表人选。

2.替补的代表原则上应与原代表的条件相近(如:性别、部门、职称、职务等)。

3.更换的代表应按《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代表产生办法进行补选,并报校工会备案。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替补的执委原则上应与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条件相近(如:性别、部门、职称、职务等)。

2.替补的执委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替补的执委不是学校教代会代表的应先由所在单位补选为代表。

3.替补的执委须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工会备案。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全体代表报告执委替补的情况。

(三)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的替补

1.替补人选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有关代表团协商提名。

2.替补人选须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报校工会备案。

(四)代表团团长的更换

1.原代表团团长调离本单位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在原代表团中及时推荐替补。

2.由所在院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单位征得所属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后提出新代表团团长人选,并经所在代表团推选产生,报校工会备案。

三、各院级教代会代表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需替补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