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天津工业大学章程》《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工业大学院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院级单位教职工代表以下简称院级教代会)
第二条 院级教代会是院级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单位党组织要坚持对教代会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单位党建工作统筹研究推动、开展督导检查。院级党政要落实好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院级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为教职工理性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院级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团结教职工建功新时代,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院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 听取本单位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要包括:
⒈单位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
⒉年度工作计划;
⒊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⒋阶段工作总结;
⒌其它涉及本单位发展的重大事宜。
㈡ 讨论通过单位党政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与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有关的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
⒈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⒉奖惩制度;
⒊分配方案;
⒋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它规章制度。
㈢ 讨论决定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具体事项。
㈣ 评议、监督单位领导干部,对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可以提出表扬、批评、推荐等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学校领导建议给予嘉奖、处分或免职。根据主管机关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单位领导人员人选。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按比例直接选举产生,每个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原则上,教职工人数80人及以上、不足200人的分会,教代会代表不低于教职工人数的40%;教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的分会,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教职工人数的30%;80人以下的分会实行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院级教代会制度相同。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分会,教职工人数增至80人及以上时,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并与校工会协商,可在届内选举院级单位教代会代表,实行院级教代会制度。
院级单位教代会代表采用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单位各类人员,又要体现教学、科研两个中心,其中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人数的60%。根据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人数。
第八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本单位可以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九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㈠ 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建议并要求得到认真答复;
㈡ 对本单位教代会决议有表决权;
㈢ 对本单位各级领导提出询问和评议;
㈣ 对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㈤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㈠ 发挥桥梁作用,广泛听取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向广大教职工宣传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及有关规章制度;
㈡ 具有高度责任感,努力学习有关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参加教代会工作,不断提高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㈢ 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接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院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院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到重大问题或三分之一代表要求,可随时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必须是应到会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院级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工会分会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3—5人组成,执委会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工从院级教代会代表中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院级教代会议题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本单位党组织、行政、院级执委会审议确定,并提请院级教代会审议。
第十六条 执委会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㈠ 院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和召集代表会议;
㈡ 组织教代会代表参加调研等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㈢ 维护代表和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并予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院级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即为工会分会委员会成员,院级教代会执委会主席即为工会分会主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在校教代会执委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院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印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