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7作者:苑占坡来源:工会

各分会:

天津市总工会印发了《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工通[2019]16号),并于201911日起施行。现将具体实施方法通知如下:

一、校工会原文转发文件(详见附件),并将文件上传至工会网页政策法规栏目。

二、各分会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通过各种方式传达至每一名在职教职工。

三、符合条件的会员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分会负责人。

四、相关分会主席初审后,并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至校工会。联系人:史玮琳,联系电话:83955019

五、校工会审核后,每年415日、1015日前上报至天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附件: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

校工会

201936

在职职工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