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
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今年7月20日,市总工会印发了《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资1亿元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自8月1日起对在职持卡会员开展重病住院慰问。《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工会积极落实,受益人数不断增长,持卡会员普遍欢迎。为进一步加大普惠服务职工覆盖面,为更多的职工送去党的温暖,落实好“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工作要求,更好地满足基层和职工的需要,现对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扩大慰问范围
在《办法》规定的慰问条件——“因工伤、职业病或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变的基础上,将因其他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情形也纳入慰问范围。
二、增设慰问金标准
在《办法》规定的慰问金标准——“因工伤、职业病或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每年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的基础上,对每年首次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在职持卡会员给予一次性500元慰问金。
以上两种慰问金不能重复享受。
三、增加慰问形式
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将500元慰问金和慰问信发放给职工;慰问金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其他规定
1.对《办法》所附《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及《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版式予以调整,自本补充规定施行之日起按新版填报。
2.慰问对象均以在职持卡工会会员为限。慰问金的发放管理、申报和拨付手续均按《办法》执行。
3.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依本补充规定执行。
4.本补充规定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5.根据本补充规定精神及各级工会执行《办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制定了《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解读》,随本补充规定一并印发执行;其中涉及对《办法》有关规定解释的内容,与《办法》同时生效。
附件:1.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新版)
2.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新版)
3.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
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解读
天津市总工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1
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
编号:填报日期:
基层工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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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职工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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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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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卡 | 18位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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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位会员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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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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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类型 | £工伤(职业病)£指定重病£其他疾病 | ||||||||||
入住医院 |
| 入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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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情况 | 慰问日期 |
| 慰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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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地点 | £医院£家中£单位£() | ||||||||||
慰问金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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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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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意见
(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 | 上级工会意见
(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 | 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 |||||||||
附件2
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10位会员 卡号 | 病种 | 慰问金额 | 慰问 日期 | 慰问金领取人 | 备注 |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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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住院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我单位以上会员符合住院慰问条件,已由各基层工会实施慰问,共计人,发放慰问金元。现申请市总工会拨付该慰问金。
分管主席:(签字)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3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
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解读
为了更好地实施《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及《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如下解读:
一、在职持卡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500元慰问金?
答:在职持卡会员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不属于工伤、职业病或规定的38种重大疾病范围的,按500元标准给付慰问金。包括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因38种指定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而住院治疗。
以下住院情形不在慰问范围之内:
1.住院进行美容整形手术;
2.住院分娩或人工终止妊娠(因难产或意外流产等原因必须住院治疗的除外);
3.自杀、自伤等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而引发的住院;
4.其他经市总工会认定的不属于正常因病住院的情形。
二、对于2018年8月1日至11月1日间发生意外伤害(非工伤)或其他疾病(非38种指定重大疾病)而住院能否给予慰问?
答:《补充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对于11月1日前已出院的意外伤害(非工伤)或其他疾病(非38种指定重大疾病)的住院治疗,不予慰问。
三、职工住院治疗并已经按照500元标准发放了慰问金,但事后发现应按照2000元标准发放慰问金的,或发生相反情况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工会向慰问对象补齐慰问金差额,或者要求慰问对象向基层工会退还慰问金差额。《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应重新填报,或者就补齐差额部分另行填报。
四、一年内先后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分别属于按500元标准给予慰问金和按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金的情形,如何给予慰问?
答:无论是同一金额标准的慰问还是不同金额标准的慰问,在一个自然年度之内均不能重复享有。但如果按500元标准给予的慰问发生在先,则应按照就高原则,对同一年度内发生在后的工伤(职业病)或重大疾病再次进行慰问,慰问金额为1500元,即两种标准间的差额。反之,若已按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则同一年度内不再对职工住院给予慰问。
五、虽经住院,但实施的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例行身体检查等非治疗手段,是否属于慰问范围?
答:慰问的对象应在住院后有针对性的对病症进行治疗,或以进一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学检查;对于不以进一步治疗为目的而单纯实施身体检查等非治疗手段的住院,不予慰问。
六、发放的慰问金是否须本人签收?
答:对于按500元标准发放的慰问金应由领款人签收;对于向职工本人按2000元发放的工伤(职业病)及指定重大疾病慰问金,根据职工病情及营造关爱氛围的需要,可以不要求签收(职工主动签收的除外)。
由职工家属代收或对职工家属进行慰问的,慰问金应由领款人签收。
七、慰问对象出于个人隐私的考虑,请求不对接受住院慰问的情况予以公示的,是否允许?
答:可以允许,但须由慰问对象本人于公示前主动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基层工会同意。此种情况下,慰问金一律由本人签收;申请书应与住院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归档留存;在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的《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备注项中注明“未公示”。
八、慰问对象在接受慰问前死亡的,如何慰问?
答:符合条件的慰问对象本人在接受慰问前死亡的,应对其家属予以慰问。对家属的慰问只发放慰问金,不发放慰问信,慰问金应由家属签收。
九、职工未经住院治疗而死亡的,是否予以慰问?
答:慰问对象因受伤或患病,经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而未办理住院手续的,其入院急救过程可视同于住院治疗,应当按《办法》和《补充规定》依相应的慰问金标准对家属予以慰问。
慰问对象因受伤或患病而死亡,死亡前未经医院急救或治疗的,比照《办法》和《补充规定》依相应的慰问金标准对其家属予以慰问。
十、《办法》施行之日(2018年8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或认定的职业病,是否予以慰问?
答:《办法》施行之日(2018年8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或认定的职业病,不属于《办法》慰问范围;但如果因该工伤或职业病引发了并发症,且该并发症的发生时间是在《办法》施行以后,对于住院治疗该并发症的,应按《办法》予以慰问。
十一、2018年内,职工在《办法》和《补充规定》施行前已经发生了住院,《办法》和《补充规定》施行之后又发生的住院是否算作2018年的“首次住院”?
答:2018年内,职工在《办法》和《补充规定》施行后发生的符合《办法》和《补充规定》相应条件的住院视为2018年的首次住院;即《办法》和《补充规定》施行前发生过住院的,不影响《办法》和《补充规定》施行后因住院而应给予的慰问。
十二、跨年度的连续住院如何对待?
答:对于住院期间跨越自然年度的,依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选择视为上一年度的住院或下一年度的住院。但对同一次住院,不能在两个年度内均予以慰问。
十三、享受市总工会出资的住院慰问后是否还可以享受本单位出资的慰问?
答:持有效工会会员卡的职工按照《办法》及《补充规定》享受慰问后,不影响其享受本单位出资的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