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总工会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济困、救急、解难为重点,切实做好高校系统困难教职工精准帮扶和服务保障工作,特制定天津市教育工会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分级负责、精准帮扶”的原则,市教育工会负责帮扶救助政策指导、统筹组织、审核督查、救助实施;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困难教职工的信息收集、分析识别、档案建立、申请报送工作,并及时将市教育工会核发的帮扶救助金发放给受助对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帮扶救助金从市教育工会经费列支,按照“专项经费、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高校系统(含高校、附院、科研院所)教职工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
第四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确诊患重大疾病(病种目录见附件1,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保险支付后自负医药费用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子女(不能独立生活)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被救助工会会员子女就读公立全日制学校(指高中、大学),给其家庭造成新的生活负担的。
第八条不属于救助范围:
1、非单位工会会员;
2、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证照;
3、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引发的致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4、因大范围自然灾害、自杀自残等导致的伤害;
5、自负医药费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
6、其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况。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自负医药费的审核标准:
审核求助会员求助之日前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不包含入住其附属的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及国际医疗部病房所产生的费用,但可包括主治医师开具处方的用于治疗疾病本身的外购药物及治疗),在医疗保险报销后需要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第十条求助会员求助之日前12个月内自负医药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全额自负药费的10%予以发放帮扶救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帮扶救助金计算标准为小数点后金额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按照上述条款,求助会员原则上每年度限申请一次,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申请时间间隔满一年。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增加救助次数和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须经过市教育工会主席办会会集体研究后决定。
第十三条工会会员本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育工会给予一次性帮扶救助金2万元。
第十四条被救助工会会员子女就读公立全日制学校(指高中、大学),给其家庭造成新的生活负担的,教育工会给予一次性帮扶救助金。标准为:高中,1.5万元;大学,3万元。
第六章申请救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高校系统教职工工会会员,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可由其中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工会会员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xx年度高校系统教职工困难救助申请表》;
3、出具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加盖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检验报告及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出具的加盖收费章的正式医药费单据原件;
4、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事故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相关证明;
5、被救助工会会员子女就读公立全日制学校(指高中、大学)开具的入学证明。
6、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申请救助程序:
1、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属)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并填写《xx年度高校系统教职工困难救助申请表》。
2、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属须将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交由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由单位工会上报。
3、每季度末25日前由申请救助会员单位工会将《xx年度高校系统教职工困难救助申请表》上报市教育工会。每季度申报一次。
第七章审批发放
第十八条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市教育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救助意见,形成主席办公会决定。财务部门按照主席办公会决定,将帮扶救助金拨到被救助会员单位工会账户,由其负责发放。帮扶救助金应由被救助会员本人或家属签字领取。
第十九条救助完成后,相关材料的原件退还被救助会员单位工会,由其退还被救助会员本人;复印件由市教育工会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市教育工会每年向市教育工会委员会报告救助帮扶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若国家、本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台新的政策、制度,市总工会出台相应的救助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天津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二、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三、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十四、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永久完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二十八、植物人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十、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三十一、原发性心肌病
三十二、重症肌无力
三十三、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十四、坏死性筋膜炎
三十五、终末期肺病
三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