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总工会(津工通【2016】44号)和天津教育工会津(教工通【2016】20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全总“八不准”要求和全总、市总有关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特制定《天津工业大学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试行)》。
一、工会经费使用方面
(一)用于为会员及职工开展活动方面
1. 严禁职工活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不允许以发放纪念品、参与奖等任何形式向全体参赛人员发放普奖。
2. 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
3. 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
4. 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 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为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
6. 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
7.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
8. 严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超出天津市范围,须当日往返”的有关规定,组织职工春秋游。
(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校工会及各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于生病住院会员的慰问标准和困难会员的帮扶标准,对于工会会员一律一视同仁,禁止按职务定标准。对于制定的标准要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决策,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三)工会经费用于培训、会议、公务接待方面
1.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2. 严禁擅自提高会议、培训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标准。
3.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议(到市总工会所属的培训和疗休养基地除外)。
4. 严禁借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5.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给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发放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7.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8.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接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9. 禁止报销与会议、培训、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四)职工福利方面
1.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既不能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全年人均也不能超过1000元。
2. 严禁用发放现金的形式替代发放节日慰问品。
3. 严禁生日蛋糕、电影券以同等金额现金形式发放。
4. 严禁非传统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现金补贴等。
(五)工会经费其他使用方面
1. 严禁用工会经费列支工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的费用。确定赞助的应按“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并经同级党委同意。
2. 严禁行政挤占工会经费。不得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不得用工会经费发放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奖等不应由工会组织发放的各项奖励;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行政办公场所有关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职代会、职工体检费、职工伙食费、职工食堂费用、职工丧葬费、职工离退休纪念品、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一些应由行政列支的费用。
3. 严禁擅自扩大市总规定的人员范围,组织劳动模范、一线职工、工会干部进行疗休养;严禁到文件明确允许的地点以外进行疗休养。
4. 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5. 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二、工会经费管理方面
1. 严禁工会经费列支非本级工会应支付的费用。
2. 严禁不编制工会资产负债表、财务收支预(决)算报表。
3.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追加预算不履行相关程序。
4. 严禁工会财务收支预(决)算不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审查。
5. 严禁出租、出借工会账户,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6. 严禁大额支出不经工会主席办公会会议决定,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7. 严禁工会经费支出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符、使用虚假发票,发票无明细,支出无明细、无发放记录或发放记录无本人签字,白条入账等不规范财务行为。
8. 严禁违规出借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划拨给同级行政使用。
9. 严禁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对于盘亏资产、报废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理,不编制固定资产台账。
三、工会经(会)费收缴方面
1.严禁将财政划拨工会经费不进入拨缴经费收入;将应进入收入的经费在往来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库”。
2. 严禁不收或少收工会会员会费。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