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实施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与监督,保障与维护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教代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本条例规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工作,为建设有特色的高水平工业大学建功立业。
第五条教代会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依照相关要求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的报告,并对上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和制定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教职工福利、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议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采取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校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生产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能积极向教职工宣传和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大会精神;
(三)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积极参与本校改革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
(五)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十条校级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既要考虑学校各方面人员的构成情况,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一线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2.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3.教职工代表无正当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5.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代会上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 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就涉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询问。
(四) 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压抑、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二)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
(三)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工作。
(四)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 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校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四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我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代会代表即工会会员代表,教代会执委会即工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所设专职人员为教代会即工会办事机构的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教代会领导机构实行届期制,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与本单位工会届期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召开教代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活动。
第十九条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能举行。
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应到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委员从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执委会研究同意,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在大会期间设立若干代表组,选举正、副组长,负责大会期间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成立提案审查处理、生活福利、思想文化、教学科研、民主监督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代表推选产生。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或组织代表进行讨论。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要事项的讨论,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向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八条提案是教职工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从学校实际出发,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事方案。提案工作是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查、督促和反馈等工作,由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第七章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二级教代会制度是校级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是教职工在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凡是学校正式建制的院级单位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二级教代会按照《天津工业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停止执行。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