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要求
一、教代会前,教代会代表要深入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按一事一案的要求形成教代会提案。
二、提案必须问题明确,事实清楚,并写清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三、代表提出提案需由二名及二名以上代表附议。
四、提案必须在教代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提交。
第三条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下述内容的,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等全局性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提案:
(一)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抵触的;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
(三)教职工个人具体的、不具有普遍性的;
(四)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四条提案程序
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提案委员会负责征集教代会代表提案。教代会代表用员工代码登陆提案系统,登陆后先浏览其他代表已提交的提案,查看是否有与自己相同提案,如果有,直接附议即可;如果没有,则提交新的提案。
第五条提案审查
一、提案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内容重要,教职工反映强烈的提案,可交教代主席团审定,提请教代会审议后形成决议。
第六条 提案处理
一、对立案的提案
(一)提案委员会将立案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根据提案内容提交相关校领导;校领导批阅后返回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根据批示意见将提案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 职能部门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提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将处理结果转交主提代表。
(三)主提代表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如果对提案处理满意,本次提案处理完毕,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如果对提案的处理不满意,提案将重新进行处理。
二、对没有立案的提案
对没有被立案的提案,转入建言献策系统,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其它
一、每届提案委员会应向大会报告上次教代会以来提案审查处理工作情况。
二、教代会执委会及提案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提案处理工作回访,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三、对有重大价值提案的提案人和处理及时又取得成效的受理部门,由提案委员会提名、建议学校予以奖励;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的部门建议学校予以批评。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认为特别重要、需要及时处理的,及时提交有关领导、部门处理。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