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一、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及闭幕期间,负责收集、整理代表提交的提案,催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对提案的处理、落实,向执委会或教代会报告提案的立案与处理情况。
二、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件提案。
第二条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规定,对代表提交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对确定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把已落实的提案处理结果转交主提代表。
二、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及时、认真、成效显著的部门可建议学校给予表扬;对推诿、拖拉的部门可建议学校予以批评。
三、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审查处理工作情况。对已解决的提案要认真汇总;对目前暂时不能解决的提案,要向教代会报告,并向主提代表说明情况,做到件件有交待。
四、负责向下届教代会报告本届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三条提案的处理
一、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二、对没有被立案的提案,转入建言献策系统进行处理。
三、对每个办理环节设置时间期限,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处理、落实提案。
四、及时向代表公布提案处理结果。
第四条组织构成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设委员3--5人,由执委会委员兼任,设主任1人,由委员推举产生。
第五条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