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4-05作者:苑占坡来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依法监督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由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法律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人员缺额,由工会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工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主要职权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材料,听取工会负责人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四、遇有阻扰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时的主要程序:

一、审查前,应通知工会。

二、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允许发扬民主;形成意见时,由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要认真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

 

O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