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天津工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等二级单位。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长领导、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㈠ 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㈡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㈢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㈣ 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㈤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㈥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㈦ 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㈧ 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院、部、处及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
公开:
㈠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
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㈡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㈢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㈣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㈤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㈥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㈦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㈧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㈨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㈩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学校及各部门、各学院应在《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指导目录》(首批)(见附件三)基础上,逐步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天津工业大学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㈡ 涉及国家秘密的;
㈢ 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㈣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保密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㈠ 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㈡ 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等;
㈢ 相关会议;
㈣ 校外报刊、杂志等媒体;
㈤ 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公开:
㈠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
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㈡ 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
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
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㈢ 学校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⒈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⒉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⒊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信息;
⒋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㈣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㈤ 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国家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㈡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㈢ 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㈣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天津工业大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㈠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㈡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㈢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㈣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㈤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㈥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职能部门,并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信息拥有单位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㈠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㈡ 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㈢ 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㈣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㈤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㈠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㈡ 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㈢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㈣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附件: 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㈠ 公开范围
天津工业大学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㈡ 公开形式
天津工业大学主要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及各信息拥有单位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相关会议;校外报刊、杂志等媒体以及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㈢ 查询方式
有关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www.tjpu.edu.cn后进入“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提出申请,向天津工业大学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㈠ 受理机构
天津工业大学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层面的受理机构为天津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学院层面的受理机构为本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83956000 传真:022-83956000
办公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邮编:30038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
电子邮箱:xxgk@tjpu.edu.cn
㈡ 申请步骤
⒈提出申请
⑴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在天津工业大学网(http://oa.tjpu.edu.cn/)上填写电子版《天津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通过电子表格的方式提交至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系统即可。
⑵ 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请在信封或传真上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⑶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⒉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广大师生,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
⒊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表后,学校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学校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学校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学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
四、监督方式
广大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