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工会关于 设立困难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21-09-15作者:苑占坡来源: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面向弱势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根据市总工会相关政策规定,市教育工会设立困难救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依据《天津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教育工会认定意外致困和其他困难职工补充规定》认定的高校系统困难职工,包括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其他困难职工。

二、困难建档

(一)依据《天津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救助前,基层工会按照规定流程为困难教职工建立档案。

1. 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代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基层工会负责审核教职工提交的佐证材料入户调查走访,确认符合建档标准后进行公示;

3. 教职工家庭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 基层工会负责采集教职工家庭信息并逐级上报;

5. 市总工会通过核对系统精准识别教职工家庭车辆、房产、公积金缴纳等状况;

6. 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条件的,由基层工会通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档案,并逐级上报;符合其他困职工条件的由基层工会建立纸质档案,并逐级上报。

(二)夫妻双方双职工的,不得重复建档,原则上在户主单位工会建立档案。

三、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项目。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因残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按照实际个人支付医疗医药费总额的20%核算(保留到),年每户不高于2万元(含)

(二)助学救助项目。困难教职工子女就读公立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大专)的,按照每学年高中0.3万元、大学0.6万元标准发放该学年助学金。

(三)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教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等方面生活保障,救助金额年每户不高于2万元(含)

上述救助项目可同时申请。

四、救助程序

(一)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项目由市教育工会审核,生活救助项目由市教育工会主席会议审议形成救助意见后,将救助金拨到教职工所在基层工会账户。

(二)基层工会应及时发放下拨的救助金,原则上通过工会会员卡发放

(三)救助完成后,基层工会应及时将各类救助信息录入帮扶系统,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档备查。

五、资金管理

市教育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困难救助工作。困难教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应设立救助资金,根据上级工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工会帮扶资金救助标准。

各级工会困难救助资金应按照专项经费、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公开透明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基层工会负责政策宣传、信息收录审核把关、档案管理市教育工会负责政策指导、协调推动复核认定、督查审计

(二)基层工会要按照一户一档、依档帮扶原则,切实履行第一知情人职责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有关事项的解释

 

1、教职工家庭状况认定方式、建档流程、提交佐证材料、档案管理办法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低保标准按照困难教职工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计算。

3、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核算方法:求助之日前6个月内,教职工及其配偶或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因患病、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产生的医药费用(含外购药),扣除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教职工互助保障、工会大病救助等各类社保和救助后,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4、外购药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处方签原件、购药发票原件。

 

 

 

 

 

 

 

 

 

 

附件2

个人支付医疗费明细表

教职工姓名:

序号

票据日期

个人支付金额(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元)

1

 

 

2

 

 

3

 

 

4

 

 

5

 

 

……

 

 

个人支付金额合计:

 

商业保险报销金额:       元

单位二次报销金额:        元

职工互助保障报销金额:        元

各级工会救助金额:       元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         元

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签字:

 

 

               年  月  日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医药费原始单据日期限定在求助之日前12个月。挂号费单据不计入。

2.“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等于个人支付金额合计减去商业保险报销金额、单位二次报销金额、职工互助保障报销金额